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68號
MLDM,105,附民,68,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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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林慶朝
      林連瓊金
被   告 范惠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97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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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