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1030號
MLDM,105,易,1030,2017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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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0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榮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06 年1 月19日105 年度易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榮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 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朱榮豐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收受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030號第一審判決,嗣於106 年2 月2 日向本院 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均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上開規定 ,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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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