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字第1號抗 告 人 蕭正朋相 對 人 賴浩敏 鄭玉山 陳朱貴 劉承嶽 劉嶽承 蘇永欽 葉百修 黃雲君 吳陳鐶 陳春生 黃茂榮 陳新民 湯德宗 林俊益 陳碧玉 羅昌發 黃虹霞 蔡明誠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6年度重國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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