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德良
陳凱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古曉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系爭
57號房屋占有被上訴人所有系爭土地,面積為8.9平方公尺、208
.42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下同)2,800元
/平方公尺。職故,訴訟標的價額為608,496元,應徵之第二審裁
判費係9,915 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