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1號
HLDV,106,訴,61,2017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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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德良
      陳凱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古曉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系爭
57號房屋占有被上訴人所有系爭土地,面積為8.9平方公尺、208
.42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下同)2,800元
/平方公尺。職故,訴訟標的價額為608,496元,應徵之第二審裁
判費係9,915 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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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