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陳方智
原 告 石碧蓮
前列陳方智、石碧蓮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前列陳方智、石碧蓮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陳方義
被 告 王秋男
前列陳方義、王秋男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前列陳方義、王秋男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律師
前列陳方義、王秋男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韋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