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4號
HLDV,106,消債更,4,20170329,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金皇志
代 理 人 楊蕙怡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送達代收人 曾慶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送達代收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送達代收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鄒永展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啟鵬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周信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送達代收人 李佳鳳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送達代收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送達代收人 方一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周信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正天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送達代收人 洪紫軒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長鑫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金皇志自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 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 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 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 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主張: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7,608 元,其名下雖有房屋乙棟(坐落於花蓮縣○○ 鄉○○村0鄰○○街○段00號)、花蓮縣○○鄉○○段000號 土地及汽車乙部(1996 年份、車牌為UP-9687),惟系爭汽 車已非常老舊且房屋位於富里鄉,價值不高,現由年邁之父 母居住;聲請人目前於工程行接受派遣工作,以工作天數領 取日薪,每月收入大約25,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5,150



元(膳食支出6,000 元、交通費600元、房租3,000元、水電 費1,300元、電信費650元、瓦斯費1,400元、其他生活費1,0 00元),尚需支付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扶養費每月共24,000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 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因其尚積欠其他資產公司債 務,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銀行提出之協商方案,以致調解不成 立。從而,聲請人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依法自得聲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現有女友 陽明明之支持,期能共同解決聲請人之債務問題,於維持最 低生活標準下,依更生方案之還款計畫,履行其債務清償, 請准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惟因 最大債權銀行提出之協商條件(有擔保之債務每月清償4,90 0元、無擔保債務每月清償2,510元),聲請人沒有辦法支付 ,因而調解不成立,此有105年12月28日本院105年度司消債 調字第76號卷宗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參。是聲請人既經前 置調解不成立在案,依法自得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 理其債務。」,而此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者,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且對於已屆清償期,或已 受請求債務之全部或主要債務,客觀上可預見處於通常且繼 續的不能清償之狀態而言,方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使 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債務 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之目的。亦 即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 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 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 臺北國稅局103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 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105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6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房屋租賃契約書、收入切結書、存摺等件影本為證,經核屬 相符。觀諸上開書證,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部分,分別 為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600元、房租3,000元、水電費1,3 00元、電信費650元、瓦斯費1,400元、其他生活費1,000 元 ,合計為15,150元,本院審酌行政院內政部公告104 年度台



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19,416元,聲請人所列上開 費用依其工作背景、家庭結構及日常生活狀況綜合評價,誠 屬生活必要支出,又聲請人另需扶養其父金敏雄、其母潘碧 雲與未成年子女金柔君(94年1月24日生)、金香吟(95年6 月1 日生),每月負擔伊等生活費共24,000元(扣除未成年 子女2人每月兒少扶助共4,354元、金敏雄每半年領取一次之 退休金125,000 元,而由聲請人另需支出之費用),參諸行 政院內政部公告104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0, 869 元,聲請人支出之扶養費尚屬合理。是以聲請人每月收 入25,000元,扣除每月維持自己生活所需之必要費用15,150 元及扶養費24,000元後,已入不敷出。
(四)查聲請人所負債務,雖聲請人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 總額如前述,然依債權人之陳報(卷30至68頁),實為2,87 8,965元(台新銀行347,336元、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7,044元、板信銀行225,698元、玉山銀行94,592元、國泰 銀行133,576元、大眾銀行246,617元、遠東銀行404,864 元 、澳盛銀行208,304元、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36 ,658元、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34,276 元),經核對 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內容等,本院認應 以該金額為其債務總額。聲請人之收入顯難令其支付每月基 本生活費用業如前述,另以聲請人名下之系爭房地清償債務 ,其房屋、土地現值分別為137,000元、324,048元,有聲請 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稽,雖市價可能較高 ,縱將其名下財產(含汽車乙部)全數變賣,對照其債務額 高達2,878,965 元,仍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堪認聲請人稱其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應可採信,故聲請人確有藉助更生 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 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入不敷出,其主 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應為真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 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 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 主文。
五、債務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禁止貪圖享受、節制慾望,避 免支出與其收入顯不相當之不必要花費,並提出足以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供為採擇,而司法 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 亦應依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債務人之償債能力,並酌留 其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債務人擬定允當之更生方



案,始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 的,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6年3月29日上午11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天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