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6年度,36號
HLDV,106,司簡調,36,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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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芸芸黃毓茵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強
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分割發生爭執者,除有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 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 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代位相對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核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 件聲請人已具狀聲請直接訂定訴訟期日進行言詞辯論,此有 聲請人民國106年3月23日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 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毋庸再行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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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