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鍾佳諺
債 務 人 鍾德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肆佰玖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7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鍾佳諺、鍾│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62% │
│ │7495元│德富 │7月01日起 │7月0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55% │
│ │ │ │7月06日起 │7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 │
│ │ │ │8月01日起 │1月23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4.17% │
│ │ │ │1月2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鍾佳諺、鍾│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按年息0.115%計│
│ │7495元│德富 │8月01日起 │1月23日止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按年息0.417%計│
│ │ │ │1月24日起 │1月31日止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834%計│
│ │ │ │2月01日起 │ │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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