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33號
HLDV,106,司促,733,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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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莊家穎即莊宛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捌仟玖佰捌拾
  參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7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家穎即莊│自民國94年 │至民國104年 │按年利率20%計 │
│  │145338│宛如   │8月14日起  │8月31日止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至 │按年利率15%計 │
│  │   │     │9月1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莊家穎即莊│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9587 │宛如   │1月23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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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