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4號
HLDM,106,交附民,4,2017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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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林景松
被   告 吳清智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交易字第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清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景松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謝欣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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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