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5年度,26號
HLDM,105,原訴,26,2017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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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仁孝
      張國龍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指派)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
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林仁孝張國龍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嗣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 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 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廖晉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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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