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6年度,2號
TTDV,106,消債聲,2,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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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輝雄 
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輝雄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以10 5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裁定免責,該裁定業於106年2月23日確 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清算事件卷宗、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號清算事件卷宗、105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免責卷宗查 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 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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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