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22號
TTDV,106,家聲,22,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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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八年度司繼字第一一九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洪琡惠之債權人,因被繼 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及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 覽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119號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 查詢明細影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 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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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