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王佳敏
債 務 人 鄭秀明
一、債務人王佳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零伍佰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王佳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秀明向債
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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