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76號
TTDV,106,司促,976,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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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王佳敏
債 務 人 鄭秀明
一、債務人王佳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零伍佰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王佳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秀明向債
  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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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