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1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鄭湘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壹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七點零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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