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9號
債 權 人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
債 務 人 泳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顯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參拾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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