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20號
TTDV,106,司促,620,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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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0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萬嬌
債 務 人 高美菊
債 務 人 高美珠
債 務 人 高秋德
債 務 人 高邱金雲
債 務 人 高美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參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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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