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許政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四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政國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22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2
年6月22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5年12
月21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8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5年
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4.380固定計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5年12月22日(最後一次繳
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
279,858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
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
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
,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
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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