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2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東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琳
訴訟代理人 白燿光
債 務 人 鄭玉妹
債 務 人 陳宗仁
一、債務人鄭玉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憲恒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陳宗仁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柒仟肆佰
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憲恒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陳宗仁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