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自字,106年度,1號
TTDM,106,原自,1,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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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原自字第1 號
自 訴 人 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武教會
代 表 人 余秀芳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邱峰明邱定國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 段固定有明文;惟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 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 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19 條第2 項、第 329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自訴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武教會具狀於民國106 年 3 月20日向本院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依 前揭法條規定,其程式自有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 第2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委任律師 為自訴代理人,以補正法律上程式,如逾期仍不委任,將依 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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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