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暘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泰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喪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年8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7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8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年2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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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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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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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熤冠軸承有│台灣中小企業銀│暘裕實業│105年8月10日│139,300元 │AF1835969 │
│ │限公司陳俊琳 │行東台南分行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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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灣熤冠軸承有│台灣中小企業銀│暘裕實業│105年9月10日│200,000元 │AF1835970 │
│ │限公司陳俊琳 │行東台南分行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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