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商睦謙
法定代理人 商振華
宋靜芳
代 理 人 吳茂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
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1 紙,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 已刊登於民國105年7月26日太平洋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 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7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5年7月26日刊登新聞紙 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 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06年1月26日屆滿, 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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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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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99NY0000375-6│1 │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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