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臺南市官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哮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机慶民、胡靄萍及被告
穆素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穆素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58,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58,4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