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47號
TNDV,106,重訴,47,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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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臺南市官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哮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机慶民胡靄萍及被告
  穆素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穆素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58,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58,4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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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