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債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4號
TNDV,106,重訴,14,2017031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鉅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鈞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訴訟代理人 翁昇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第27條 、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區○○村○○路00巷000 號,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1/1頁


參考資料
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