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06號
TNDV,106,訴,506,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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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6號
原   告 李冠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綸陳崑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 以106年度補字第71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3萬700元,該裁定已於106年2月2日送達原告,惟原 告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因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上訴駁回。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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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