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92號
TNDV,106,訴,392,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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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2號
反訴原告  吳育臣
      毛阿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一、上反訴原告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9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
  反訴,惟未據繳納反訴之裁判費,提起之反訴程序即有不備
  ,應先定期命補正。查本件反訴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
  茲以反訴原告提起四項標的(即聲明一至四項),訴訟標的
  價額依序核定為:㈠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部分:10
  4.87×37400=3,922,138㈡台南市○○里○○○路000○號
  :依房屋價額347,200。㈢第三項不當利得:287,641元。㈣
  扶養費:4,528×6.95(以女性平均餘命83.62歲,反訴原告
  之餘命為6.95歲)×12=54,419。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合併計算後為4,611,398元,應徵收反訴之第一審裁判費
  46,738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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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