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5
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何增榮、何雅淇發支付
命令,嗣經本院核發106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支付命令,二
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773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0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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