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25號
TNDV,106,訴,325,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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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5
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何增榮何雅淇發支付
  命令,嗣經本院核發106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支付命令,二
  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773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0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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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