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8號
TNDV,106,訴,118,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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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   告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路竹織染廠
法定代理人 陳裕隆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被   告 伍紡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訴訟代理人 林玨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庭期前7日以書狀陳明對被告民國106年3月13日「陳報及聲請狀」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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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路竹織染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紡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