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1號原 告 侯美惠被 告 洪敏馨 洪韻棻即喜願結婚用品百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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