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權轉讓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89號
TNDV,106,補,189,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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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英生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王群芳間請求確認
股權轉讓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698,000元(計算式:980,000
股×70.10元〈本件民國106年3月19日起訴時為星期日,並無交
易價格,故以起訴前最近交易日106年3月17日之收盤價計〉=68
,69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6,5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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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