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吳百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陳文琪、陳榮生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