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88號
TNDV,106,補,188,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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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吳百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陳文琪陳榮生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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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