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83號
TNDV,106,補,183,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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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金泰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岱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9,100元(計
  算式:1,500,000+1,110,000×81/100=2,399,100),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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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