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金泰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岱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9,100元(計
算式:1,500,000+1,110,000×81/100=2,399,100),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