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蘇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基旺、周家珊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
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
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即確認原告對臺
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審酌訴之利
益核屬相同,即應以原告若得優先承購系爭土地之價額計算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即拍定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