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陳煜衡
代 理 人 姚榮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佑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6,05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