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曾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具體
載明被告之姓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對被告送達文書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
二、查報請求被告拆除之面積(在地政機關測量前,暫以原告主
張之約略面積估算),並據以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請
求拆除面積乘以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最新公告
現值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