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2號
TNDV,106,補,132,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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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瑩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
3,8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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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瑩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