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瑩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
3,8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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