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聲 請人即
債 務 人 陳禹達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
一、債務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有以債務人或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三、請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 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債務人將母親張淑美列為受扶養人,惟債務人母親現年為55 歲(51年6月21日生),尚未屆至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強制退 休年齡65歲,請說明債務人母親有何不能工作而須債務人扶 養之情,並提出每月扶養張淑美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另釋明 除債務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 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母之扶養費用?債務人每月 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為何?
五、債務人應將償還前曾以其胞弟陳德展名義貸款之債務列入債 權人清冊,請重新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並釋明借貸原
因、借貸總額、目前債權餘額及現清償狀況?並提出借據、 本票、繳款明細等相關債權資料。
六、債務人僅提出臺灣企銀仁德分行帳戶及臺灣銀行安南分行帳 戶封面影本,請補提出上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債務人自陳前曾因病休養暫無工作,然現已可開始工作,請 說明債務人是否已開始工作?若是,請詳加說明從事何種工 作?何時開始工作?工作之明確位址?受雇於何人?每月薪 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例如由雇主書立之在職證明 、薪資袋等)。
八、若債務人現暫無工作,請說明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金額為何 ?生活費用來源?並提出相關證明(例如由支付債務人生活 費用之人出具之切結書、匯款資料等)。
九、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調解時自陳家人願意提供每月4,000元 予債務人清償債務,請說明債務人之家人是否仍願意每月提 供該筆金額予債務人清償債務?若是,請說明該筆金額係由 何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