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65號
TNDV,106,消債更,65,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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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麗玲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債務人 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之扣押命令影本。
(二)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請債務人釋明其與未成年子女王宏瑋王宗彬每月領取中 低收入之補助金額各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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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