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南夫
代 理 人 郭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南夫自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 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 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 、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南夫現任職於魚多多 企業社,每月薪資約為23,000元,除此薪資收入外,名下尚 有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戶,然累積債務總金額已 達4,027,586元,均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債務人有 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 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請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國泰世 華銀行雖提供「180期、利率0%、月繳5,018元」之還款方案 ,惟因該繳款金額超過債務人之自身能力範圍,且債務人尚 有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公司)之債務無法納入協商及須扶養女兒黃圓芫、黃圓芯( 扶養費用各6,000元,2人合計共12,000元),是以債務人每 月薪資收入扣除個人基本生活費用6,000元及扶養費用12,00 0元後,實已無法負擔債權銀行所提供之還款方案,以致調 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 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上開規
定,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更生等語。
三、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2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債務人曾於民國105年12月2日向本院聲請 債務清理之調解,惟因債務人尚有積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務無法納入協商範圍,致其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即國泰世華銀行所提供之180期、利率0%、每期繳款5,018元 之還款方案,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106年1月 25日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為證,復 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國泰世華銀行,並有國泰世華銀行106年3 月1日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足認債務人確已與最大債 權銀行踐行前置調解而不成立。又因債務人積欠資產管理公 司之債務無法納入上開前置調解協商之範圍,本院乃依職權 函詢該債權人即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就現存債權餘額願意 提供予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案為何,經其陳述意見如 下:「債權人截至106年2月22日止之債權金額為863,560元 ;本公司願提供債務人以431,780元一次清償之折讓優惠還 款方案;或以債權金額863,560元比照最大債權銀行之分期 期數條件,提供債務人優惠分期還款方案。」等語,有該債 權人所提民事陳報狀檢附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明細表、 登報公告、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債權金額計算書等件 在卷可憑。從而,以各債權人願意提供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 清償方案即「分180期、利率0%」計算,債務人每月至少需 支付協商金額約9,816元(5,018元+4,798元)。四、債務人雖主張其現任職於魚多多企業社,每月薪資收入約23 ,000元等語,並提出魚多多企業社出具之薪資明細表為證( 調解卷第33頁),然觀諸該薪資明細表所載,債務人自105 年5月起迄105年10月止之實領薪資分別為22,000元、23,000 元、22,300元、21,000元、21,270元、23,000元;另本院依 職權向債務人任職之魚多多企業社函查其自105年11月起迄 今之薪資若干等情,業據該企業社函覆稱:債務人黃南夫自 105年11月起迄106年1月止之實領薪資分別為21,000元、23, 000元、22,300元等語,有魚多多企業社於106年2月23日檢 送債務人黃南夫之薪資明細表(本院卷第66頁)在卷可稽, 是債務人自105年5月起至106年1月止之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2
,097元,堪予認定。
五、又債務人主張其負債總額為4,027,586元,均為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名下尚有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戶 ,而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之事實,業據提 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前置調解 不成立通知書、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明細)、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戶籍謄本 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債務人任職之魚多多企業社函查 其任職期間自105年11月起迄今之薪資所得資料明細暨給付 過程等情,及調取本院105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28號卷宗、 債務人之勞、健保資料、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等文件後,核閱相符,是債務人上開之主張,亦堪憑採。六、本院審酌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22,097元,需扶養女兒 黃圓芫、黃圓芯,有債務人檢附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債 務人自陳其每月個人基本生活費用為6,000元,因該金額未 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6年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用每人每月為11,448元之範圍,應堪憑採;另債務人之女 兒黃圓芫、黃圓芯之扶養費用,依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載列,債務人每月支出黃圓芫、黃圓芯扶養費用各 6,000元,因該等扶養費用之金額與上開臺南市106年度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再由債務人與其配偶錢秀靜共同分 擔後之每月5,724元相近,亦堪認合理。準此計算,債務人 每月薪資22,097元扣除其最低生活費6,000元、女兒黃圓芫 、黃圓芯扶養費用各6,000元後,僅餘4,097元,已無法負擔 最大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願意提供 予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案即每月應償還約9,816元之 債務清償方案,是債務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程度。
七、綜上所述,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 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而債務人僅係一 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 1,200萬元,且債務人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 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調 解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 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 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6年3月23日17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