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5號
TNDV,106,消債更,25,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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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盧瑞楠
代 理 人 曾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 書(紅色聯單)及聲請人配偶林賽庄之戶籍謄本。 ㈡請釋明依法聲請人應分擔母親盧王月扶養義務之人數,並提 出家族系統表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 略。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 ?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母之扶養費用 ?分擔之比例為何?
㈢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載明職業為自營「攤販」,請據實說明自 何時起開始經營攤販、於本件更生聲請前五年(100年3月起 至106年2月止)從事上開營業活動之營業情形(每月營業額 、營業成本、淨收入等),併請提出相關資料。如有為營利 事業登記,請補提營利事業登記證。另其擔任「欣欣水果店 」之負責人,請陳報成立期間、營業地址、目前營業狀況、 每月營業額等資料。
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3月起至106年2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㈤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母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 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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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