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新臺幣(下同)9,210,6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278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1,77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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