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6年度,36號
TNDV,106,家救,36,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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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余枝香
代 理 人 陳建欽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相 對 人 倪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 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離婚事件,聲請人已向本院提 起家事訴訟。聲請人無收入及財產,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並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 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因離婚等事件,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106年度家補字第53號),而聲請人因無資力並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以聲 請人符合受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且聲請人之配偶即相對 人在大陸不知去向,訴請離婚顯非無理由等,有律師協助之 必要,准予法律扶助,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 聲請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 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 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在卷可按(見 本院司家補字卷第5-10頁)。本院復查無聲請人另有不符法 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准予訴訟救助。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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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