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18號
TNDV,106,司聲,118,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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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鑫
代 理 人 吳承州
相 對 人 范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中信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101年7月31日進行清算程序,依公司法規定將剩餘財 產,即相對人前替第三人必恩國際有限公司擔當連帶保證人 所積欠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相關債務之債權讓與聲請人 ,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 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 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 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 債權移轉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 及退回信封正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確設於住臺南市○區○○路00號,有相 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債權 讓與通知書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 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派員查訪該址,該分局回函表示,該址現 況為受訪查人林淑紋向房東承租使用,據受查訪人稱,並不 認識相對人,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回函附卷可查 。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 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 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 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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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信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必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