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1號
TNDV,106,司聲,11,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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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謝國隆
相 對 人 林曹阿芷
      林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陸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 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 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 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 第1183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 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 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 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相對人經本院命限期提出訴訟費用計 算書及單據證明,逾期未提出,相對人若有支出其他訴訟費 用,仍得憑單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併此說明。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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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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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2,200元 │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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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及建物│4,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測量費 │ 800元 │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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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10,86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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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8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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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