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735號
聲 明 人 施秉成
施耀翔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 ,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 127條 第 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 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施金豆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死亡,其繼承 開始時之住所地為福建省金門縣金寧鄉后湖73之3 號,有本 院調取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參,是本件拋棄繼 承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福 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等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 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