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581號
TNDV,106,司繼,581,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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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黃魏麗花
      黃健祐
      黃健福
      黃建興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俊茂(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鄰○里○000號之1)於106年2月2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
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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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