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黃魏麗花
黃健祐
黃健福
黃建興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俊茂(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鄰○里○000號之1)於106年2月2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
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