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林明和即立發當舖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庹榮峰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第三人安德烈系統櫥櫃企業有限公司簽 發之支票向相對人庹榮峰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查其 所提第三人安德烈系統櫥櫃企業有限公司簽發之票據,係支 票,並非本票,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不合法,自應 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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