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江佳靜
相 對 人 黃林秀藝
債 務 人 黃能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黃林秀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 與債務人黃能詳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 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 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 光票、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 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2,09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6月20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黃能詳邀同相對人黃林秀藝為保證人,於105年6 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740,000元,借款期限至120年6月 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5 年11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700,798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 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法 務催繳通知書、保借款約定書影本1件、催收管理系統查 詢、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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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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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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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仁德區 │鍾厝段│884 │153.18 │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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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仁德區 │鍾厝段│829 │64.26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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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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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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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0│臺南市仁德區│臺南市仁│2層樓房 │37│37│74│平│全部│
│ │ │仁義里中正路│德區鍾厝│加強磚造│.3│.3│.7│方│ │
│ │ │二段1034巷31│段829地 │ │5 │5 │0 │公│ │
│ │ │弄6號 │號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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