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嘉秩字第一О四號
移 送機 關 嘉義縣警察局少年隊
被 移送 人 甲○○
右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嘉縣警少字第一八
二九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被移送人在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九日晚上八時左右,由葉泳志載到嘉義 市雅典汽車旅館房間內,以新台幣七千元代價和男客從事性交易,有觸犯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二、人民訴訟權是憲法明文保障,訴訟權的具體保障範圍為何,法律並無明文規定, 但最低限度,人民有要求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所謂「公平審判」,以刑事犯罪 或行政秩序罰來講,要判決某個人有罪,或者裁定某個人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而 加以處罰,純就證據而言,最低限度的要求,所有的證據都要經由「正當法律程 序」取得,也就是沒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