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嘉秩字第一О三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以(
九0)嘉縣警少字第一八二九六號函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九日晚上九時許。
㈡地點:嘉義市○○路五五五號廣美飯店。
㈢行為:以新臺幣(下同)一萬二千元之代價,意圖得利而與不詳男客姦淫。於九 十年十二月十日晚上七時許,在嘉義市○○路二三四號皇爵大飯店二三0 二室下榻處,為警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被移送人雖於警訊時矢口否認有右開不法行為,然證人葉泳志證稱:伊於九十年 十二月九日晚上九時許自嘉義市○○路二三四號皇爵大飯店開車載送被移